关于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9-03-28 点击数:

各学院:

根据宁波市教育局《关于立即开展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》(甬教安体〔2019〕114号)文件精神,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确保实验室安全,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排查对象

校内存放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。

二、排查方式

学院自查和学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三、排查内容

1.危险化学品(含气体)采购、存储、领取、使用管理是否规范,台账是否齐全,账物是否一致。特别是剧毒品、易制毒化学品、易制爆化学品及爆炸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存放、使用、摆放是否规范;领用、使用台账是否齐全;安全责任人是否落实等。

2.过期或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要求分类收集和存放,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。

3.气体钢瓶是否有状态标识牌,存放点是否通风,是否放入气瓶柜或采取措施固定,是否有气管破损、阀门松动或气体泄漏等现象。

4.实验室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、逃生线路指示图、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装置、急救药箱等安全设施。

5.结合历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内容,举一反三,排查是否仍然存在安全隐患、安全隐患整治是否落实等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请各学院对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17版)》和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》(宁波理工实〔2017〕201号)等相关要求,认真开展自查工作,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整改责任人,及时进行整改,并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验收人。4月4日下班前,请各单位将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表》纸质版提交至行政楼306室,并将电子版发送到dingxiao@nit.net.cn。联系人:丁晓;联系电话:88229599/668463

学校将于4月中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实验室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查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,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。

附件1: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表》

附件2:《关于立即开展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》(甬教安体〔2019〕114号)

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保卫处

2019年3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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